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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雷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21-01-22 08:36:29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河南省防雷协会章程

2020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河南省防雷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河南省防雷协会是全省防雷技术服务业的行业性组织,是由全省从事防雷技术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价值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行业自律、协调市场主体利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防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利益,竭诚为会员提供多方面服务;最大限度预防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河南省气象局的业务主管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规行约,建立本省防雷行业自律机制,促进我省防雷减灾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承接政府有关部门转移职能或授权参与相关工作;

(三)拓展本省防雷减灾行业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介防雷产品或者服务提供商,发布产业损害预警;

(四)参与制订地方与行业防雷技术标准,参与防雷新技术研发,推广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标准、新产品,促进防雷减灾科学技术的发展;

(五)组织防雷科学技术讲座,开展防雷业务技术培训,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编辑出版防雷减灾专业内部刊物和科普读物,开展防雷减灾知识科普宣传;

(六)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映防雷减灾专业工作者的诉求,维护防雷减灾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本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相关的事宜;

(八)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九)开展防雷减灾科学技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其他防雷减灾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与协作,建设防雷行业公共服务平台;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

第二十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 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6人。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由会长任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委、总支、支部。本会暂不具备组建党组织的条件,经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的途经开展党的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第三十七条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三十九条  本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2020年12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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