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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气象服务协会气象科技成果 评价办法(暂行)

发布时间: 2017-06-06 15:59:4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附件1

中国气象服务协会气象科技成果

评价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中国气象服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开展,促进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及《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是指由组织或个人完成的,属于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范畴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按照委托方要求,由协会聘请同行专家,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被评价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辨别,对其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评价,并做出相应结论。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气象及其相关领域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工作。协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以政府和行业服务为宗旨,发挥专家优势,接受科技成果的评价委托,有偿提供科技成果评价服务。科技成果评价结论不具有行政效能,仅属咨询性意见。

第二章 评价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凡我国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或其他行业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属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评价主要针对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两种类型。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而进行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后续试验和应用推广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产品及技术标准等,包括可以独立应用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和引进技术、设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成果。应用技术成果又分为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

软科学研究成果是指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发展战略、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以及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软科学研究报告和著作等。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对国民经济发展及国家、部门、地区和行业的决策和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 气象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技术创新程度和技术指标先进程度;

(二)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

(三)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

(四)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

(五)取得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六)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八条 下列科技成果不受理评价:

(一) 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 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

(三) 非中国公民或者组织单独或为主取得的科技成果;

(四) 评价委托者、科技成果完成者提供虚假情况或不能提供评价所需材料;

(五)    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主体界定争议;

(六)    要求被评价的客体内容为非技术内容;

(七)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八)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

第三章 评价原则

第九条 依法评价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协会)及评价咨询专家三方面。有关各方应当遵循科技部《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本办法相关规定,按照评价委托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相关方面协商解决,或依据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条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独立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活动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预;评价机构独立地从事评价工作,评价咨询专家独立地向评价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不受评价机构和评价委托方的干预。

客观原则 评价咨询专家按照评价成果的客观事实情况进行评审和评议。评价报告和评价意见中的任何分析、技术特点描述和结论,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公正原则 评价机构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完成评价工作。评价机构不得因收取评价费用而偏袒或者迁就评价委托方;评价咨询专家也不得因收取咨询费而迁就评价机构。

第十一条 分类评价、定性定量相结合原则

为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针对应用技术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各自特点,采用不同的评价指标加权量化进行定量评分,然后在定量评分结果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形式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可以采取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形式。

(一)会议评价  需要对科技成果进行现场考察、测试,或需要经过答辩和讨论才能做出评价的,应采用会议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组织评价咨询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二)通讯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答辩和讨论即可做出评价的,可以采用通信评价形式。由评价机构聘请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做出评价。

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必须出具评价专家签字的书面评价意见。

第五章 评价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评价委托方根据评价成果的所属类别向评价机构提交如下评价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

1.研制报告 主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技术特征、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已推广应用及取得的效益情况,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科技进步的意义、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2.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

3.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4.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5.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

6.缴纳国税、地税的税务证明或推广应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证明;

7.用户应用证明;

8.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9.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

1.研究报告;

2.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3.论文(论著)被收录或被他人论文(论著)引用证明;

4.成果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5.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6.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应当提供真实的技术资料,因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 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可由成果使用方、完成者或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作为委托方提出。对符合评价范围的,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价协议,按照评价程序开展评价工作;对不符合评价范围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十六条 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科技成果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方向评价机构提出成果评价申请(附件2);

(二)评价机构收到评价申请及成果材料后,初步审查评价委托方提交的技术资料,判断评价委托方提出的评价要求能否实现;

(三)接受评价委托。根据成果评价的内容和要求与委托方协商,签订《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附件3),约定有关评价的要求、完成时间和评价费用等事项;

(四)确定成果评价专家。由评价机构选聘熟悉被评价科技成果行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价咨询专家,确定成果评价专家组组长。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人;

(五)专家评价。由每位咨询专家独立评价,提出评价意见。评价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汇总每位咨询专家的评分结果,并计算出综合评分;

(六)评价专家组组长在综合所有咨询专家评价意见的基础上,完成综合评价结论;

(七)评价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

(八)按约定的时间、方式和份数向评价委托方交付评价报告;

(九)科技成果登记将参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办理。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聘请5至9名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确定评价专家组组长,并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根据需要选聘相关领域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依据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做出评价结论,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并确认签字。

第十八条 采用通讯评价时,由评价机构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聘请专家5至9人组成函审组,并确定评价专家组组长,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根据需要选聘相关领域专家。专家独立提出评价意见。由评价专家组组长综合归纳每位专家的评价意见并依据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形成评价结论,并签定确认。每位专家的评价咨询意见作为评价结论附件。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完整技术资料(包括专家评价意见)由评价机构和委托方按档案管理部门规定归档。

第七章 评价机构责任义务

第二十条 评价机构具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评价委托方补充评价材料。

(二)依法合理收取评价费用。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具有以下义务:

(一)不得受托和承担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评价。

(二)根据需要评价的技术内容和要求与评价委托方协商,依法订立科技成果评价委托协议,并按照评价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评价委托方交付科技成果评价报告。

(三)自主完成评价工作,对本机构不能承担的评价工作,可向委托方推荐其他专业评价机构。

(四)开展评价工作的程序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五)保证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的独立性,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六)在形成评价结论的过程中不能使用、依赖没有充分依据支持的结论和判断。

(七)对依据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八)按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评价费用的多少不应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九)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未经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

第八章 评价咨询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五分之一在科研生产一线工作的科技骨干)。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熟悉国家科技成果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列科技成果评价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流程。

(四)对被评价成果所属专业领域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 评价咨询专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保守被评价成果的技术秘密。评价工作完成后,有关评价成果的所有材料应当全部退还给评价机构,不得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

(二)自觉坚持回避原则,不接受邀请参加与评价成果有利益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价。

(三)提供的书面评价意见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的实际情况,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

(四)不得收受除约定的咨询费之外的任何组织、个人提供的与评价有关的酬金、有价物品或其他利益。

第二十四条 参加成果评价的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从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专家中遴选。委托方、成果完成单位等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价咨询专家参加对其成果的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评价咨询专家在成果评价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科技成果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通过评价机构要求委托方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有权要求在评价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

(四)有权要求排除影响成果评价工作的干扰,必要时可向评价机构提出退出评价请求。

第九章 评价指标

第二十六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三种类型成果评价采用分类加权量化评价方式,根据成果类型采取不同的评价指标和加权系数,总分值为100分。评价指标主要包括6项量化指标和1项综合指标。(附件4)

第二十七条 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经济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技术创新对推动气象及其相关专业领域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的作用,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的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应用推广程度,对相关领域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已获社会、生态、环境效益。

第二十九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创新程度,研究难度与复杂程度,科学价值与学术水平,对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影响程度,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国民经济、社会、科技发展战略的紧密程度。

第三十条 评价机构参考评价咨询专家组评价指标量化评分结果,确定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总体水平,做出评价结论。

第十章 评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 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以书面形式就评价工作及其结论向评价委托方做出的正式陈述。(附件5)

第三十二条 评价报告应当有评价机构负责人、评价专家组组长和评价咨询专家的签字,加盖中国气象服务协会专用章,同时对评价报告的每一页加盖跨页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评价结论

(一)评价结论应以评价成果的技术资料和事实为依据,在综合评价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做出。

(二)根据评价的指标,应写明被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技术水平。

(三)根据评价指标对比分析,写明评价成果实际达到的水平和比较对象(如国内外最新相关技术)达到的水平。

(四)评价结论可分为分项结论和综合结论。对于评价委托方要求给出评价综合结论的,评价报告中应当明确给出。

(五)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依据评价结论做出的决策行为,其后果由行为决策者承担。

(六)经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者同意,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可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一章 评价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着非营利的原则,科技成果评价费用将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委托协议形式约定,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

第三十五条 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按照实际工作量发放技术咨询费。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服务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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